2024年12月底,皮山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義務幫工受傷并獲得賠償的糾紛。阿某是皮山縣藏桂鄉塔提讓村的一名養牛戶。去年3月,艾某到阿某家購買一頭牛,在趕牛過程中發生了意外。艾某在牽牛回家的路上,牛突然受驚逃竄,他請求阿某幫忙找牛。阿某很快找到牛并將牛繩綁在艾某的電動三輪車上。在收縮繩子的過程中,牛再次受驚甩頭,導致阿某左手大拇指被韁繩纏住扯斷。
事發后,阿某前往和田市某醫院骨科住院治療,并進行了傷情鑒定。經司法鑒定,阿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住院期間,阿某多次聯系艾某索要賠償金,但遭到拒絕。出院后,阿某將艾某起訴至皮山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16萬余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阿某和艾某曾合作十幾年且關系很好。在法官的引導下,雙方同意通過調解解決糾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應依據各自過錯承擔責任;若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則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經歷調解,艾某同意承擔阿某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5萬元,已支付3萬元,剩余2萬元將在2025年6月13日前支付完畢。阿某自愿放棄訴訟請求中剩余的11萬余元。
法官提醒,在義務幫工過程中,幫工人和被幫工人都有責任做好生產安全,如果被幫工人未明確拒絕幫工,義務幫工人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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