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安全機關偵破了一起境外間諜情報機關通過在華調查咨詢公司,以感情拉攏、金錢收買等手段誘使我國核心要害崗位退休人員提供國家秘密的案件。
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為獲取我國某重點行業發展情況,委托一家在華調查咨詢公司在該行業內尋找“專業的咨詢顧問”,并將該行業核心要害部門退休人員馮某列為重點拉攏對象。該公司人員頻繁與馮某聯系,利用其退休后保密意識松懈且與原單位在職人員仍有密切交往的便利條件,許以高額報酬,極力拉攏馮某提供該領域核心涉密信息。馮某同意后,雙方簽訂合同,將搜情竊密行為偽裝成商務咨詢活動,試圖逃避法律制裁。
合同簽訂后,馮某還將已離職的原下屬江某發展為下線,打著推動項目運作的幌子,廣泛動用兩人在該行業積累的人脈資源,搜集、刺探相關核心重點項目建設初期的總體規劃、部署考慮、項目進展等情況。隨后,結合自身專業背景,定期編寫所謂咨詢報告,經歷加密處理后提供給該調查咨詢公司,再由該公司翻譯整編發送給境外間諜情報機關,二人借此收取了巨額經濟報酬。
國家安全機關經縝密偵查,固定了馮、江二人的犯罪證據,及時破獲案件。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鑒定,馮、江二人向境外提供的信息中包括數份機密級國家秘密和情報,嚴重損害了國家安全和利益。最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馮某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人民幣;判處江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明確規定,公民有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也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實行脫密期管理,不得違反規定就業和出境,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境外間諜情報機關通常會以貼靠搭訕、交流咨詢等形式尋覓目標,進而實施拉攏策反。他們可能會通過街頭搭訕、公務交往、網絡社交等方式接近核心涉密崗位人員,逐步套取內部涉密信息。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后要時刻緊繃維護國家安全這根弦,不能放松對自身的保密要求,不能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更不能充當境外機構對我實施情報滲透竊密的幫兇。如遇可疑情況,可通過12339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電話、網絡舉報平臺或直接向當地國家安全機關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