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近日**《取締非法社會組織辦法》,針對執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從制度層面提出改進措施。該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民政部持續加大打擊整治非法社會組織力度。2024年,各級民政部門依法處置了1066個非法社會組織,強化了“露頭就打”的高壓態勢。然而,打擊整治非法社會組織面臨的形勢日趨復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例如,非法社會組織活動更加隱蔽,發現難、取證難;許多非法社會組織被取締后,換個“馬甲”繼續開展活動;各地執法程序不統一,有的繁瑣、復雜,有的簡單、隨意。這些都對打擊整治非法社會組織的制度依據提出了新要求。
目前相關規章的名稱為《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新規章調整為《取締非法社會組織辦法》,表述更為準確。新辦法明確了三類情形作為打擊整治對象: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社會團體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吊銷登記證書后繼續以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
辦法進一步厘清責任分工,確定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取締工作的基本原則,并增加提級管轄規定。同時,辦法完善了執法措施,在堅持嚴厲打擊整治基本原則的同時,對于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會組織,經勸誡、教育后主動及時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締決定,為勸散等執法方式留下實施空間。
在規范執法程序、強化執法協作等方面,辦法也進行了更明確的規定。民政部將加強業務培訓,幫助民政執法人員精準把握法條要義,同時跟進掌握實施情況,及時校準偏差,確保辦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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